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5題

某地方政府衛生局接獲檢舉,指稱網紅A(非藥商)在其社群平台上, 提供代購轉售某款具減重效果針劑(俗稱瘦瘦筆)。經衛生局會同檢警至 網紅A 之工作室執行稽查,當場…

題目

某地方政府衛生局接獲檢舉,指稱網紅A(非藥商)在其社群平台上, 提供代購轉售某款具減重效果針劑(俗稱瘦瘦筆)。經衛生局會同檢警至 網紅A 之工作室執行稽查,當場查獲未拆封之針劑50 支,復經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與鑑定,該批針劑含有tirzepatide 成分,且未 經我國核准查驗登記,由不法集團自國外走私輸入。請依據藥事法及相 關法規規定,闡述下列問題: 本案查獲之針劑,依藥事法屬何種不法藥品?法理依據為何?(4 分) 網紅A 提供代購並轉售此類不法藥品,其行為涉及那些刑事責任? (8 分) 衛生局對現場稽查封存之50 支不法針劑,依法應採取什麼處置?應 回收之不法藥品,依「藥品回收處理辦法」規定屬第幾級回收作業? (3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不法藥品之定性:本件針劑含tirzepatide成分,未經我國核准查驗登記,由不法集團自國外走私輸入,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禁藥」,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其非屬同法第20條之偽藥,因係國外合法製造、非擅自製造或掺偽、塗改;亦非第21條之劣藥。法理在於藥品輸入應依第39條辦理查驗登記,未經核准即輸入者,即為禁藥。
  • 二、刑事責任:網紅A非藥商而提供代購並轉售,如明知為禁藥仍販賣、轉讓,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如參與自國外輸入之行為,另涉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走私部分另涉懲治走私條例;若有詐欺、洗錢行為,依相關罪責論處,並依競合從重處斷。
  • 三、行政責任:A未領藥商許可執照而販賣藥品,違反藥事法第27條,依第92條處以罰鍰;販售未經核准之禁藥亦違反藥事法相關行政管制規定。網路平台若明知而刊播、協助銷售,依第70條、第66條及相關規定負責。主管機關並得命限期下架、停止刊播,並公布違規資訊。
  • 四、封存物處置與回收級別:現場50支針劑應依藥事法第76條、第77條實施檢查並就地封存、扣押,依第79條沒入銷燬,不得發還或退運,同時追查來源與流向。依藥品回收處理辦法,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來源不明、品質安全有重大疑慮,屬第一級回收,應於最短時間內通知並完成回收,並公布回收資訊,提醒民眾停止使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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