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4題
為強化國家之藥品供應韌性,保障國人用藥權益,我國於115 年修正「藥 事法」部分條文及「藥害救濟法」對於合法藥物之定義。請依藥事法及 藥害救濟法相關規定,闡述下…
題目
為強化國家之藥品供應韌性,保障國人用藥權益,我國於115 年修正「藥 事法」部分條文及「藥害救濟法」對於合法藥物之定義。請依藥事法及 藥害救濟法相關規定,闡述下列問題: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依規定應 履行那些申報與通報義務?並說明違反規定之相關罰則。(7 分) 當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得採取那些措施?(7 分) 藥害救濟法對於「合法藥物」之定義?此次修正對於保障民眾用藥權 益有何關鍵意義?(6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必要藥品之申報義務:依修正後藥事法(第27條之2等相關條文),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依規定期限及格式,定期申報該藥品之品名、許可證字號、原料來源、輸入或製造數量、國內庫存、銷售流向及供應情形,並建立供應監測與安全庫存機制,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使主管機關得以掌握供應鏈風險並及早因應。
- 二、通報義務與罰則:藥商於預期無法正常供應、供應不足或有供應不足之虞時,應於規定期間(例如六個月)前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生突發短缺、停產、停止輸入或退出市場者,亦應即時通報,非經核准不得擅自停供。違反申報或通報義務者,依修正條文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廢止藥品許可證並公布藥商名稱。
- 三、供應不足之虞得採取之措施:主管機關得要求藥商增產、增加輸入或提高安全庫存;專案核准其他廠商輸入或製造(緊急專案進口);簡化查驗登記與通關程序、減免規費;協調原料藥優先供應;必要時限制輸出、控管分配、協調醫療機構使用替代藥品;並公開短缺資訊、啟動藥品供應調度平台,必要時調整健保給付或專案給付,以維持臨床供應無虞。
- 四、合法藥物定義與修正意義:藥害救濟法所稱合法藥物,指依藥事法規定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輸入、製造(含緊急授權使用)之藥物。此次修正將專案核准製造及緊急授權藥物明確納入,使民眾使用非領有許可證但經合法核准之藥物亦得申請救濟,填補救濟空窗,強化用藥安全與權益保障。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