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第4題

資料專屬期及行政保護係為保障藥品首家申請者在取得藥品核准後,其 所用來查驗登記的資料,應給予一定保障,據以要求後面申請相同事項 者引據資料的限制或應提供相當的資…

題目

資料專屬期及行政保護係為保障藥品首家申請者在取得藥品核准後,其 所用來查驗登記的資料,應給予一定保障,據以要求後面申請相同事項 者引據資料的限制或應提供相當的資料,請說明依據藥事法及藥品查驗 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我國在資料專屬期及行政保護措施有那些(包含 保障標的、期限及條件等)?(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區辨:資料專屬期(data exclusivity)指新藥申請人所檢附之安全性、有效性資料,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被他人引據;行政保護(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則指主管機關對于他人引據該等資料之申請,採不受理或不予核准之行政措施。前者為期間,後者為手段,二者互為表裡,法源為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
  • 二、保障標的與期限:新成分新藥(new chemical entity)自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五年;新適應症三年;新給藥途徑或新劑型三年;罕見疾病藥物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另有較長之保護;屬國內自行研發或依規定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並得依相關獎勵規定從優認定。期間屆滿後他人即得引據該資料申請學名藥。
  • 三、行政保護之具體內容:(1)保護期內,主管機關對于他人以相同成分、相同適應症提出之查驗登記申請,不得引據首家資料;(2)申請人如欲提前申請,應自行提出完整之安全性、有效性試驗資料,或提出不侵及專屬資料之證明;(3)學名藥(generic drug)僅得引據已逾保護期之對照藥品資料,並應執行生體相等性(BE)試驗。
  • 四、條件與限制:(1)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許可證始起算;(2)保護不及於已公開、已揭露或申請人自行放棄之資料;(3)不及於上市後安全監視資料及政府出資產生之資料;(4)因公共衛生緊急需求、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或國家安全需要,得例外允許引據;(5)保護僅具國內效力,不影響以國外已公開資料獨立開發。
  • 五、評析與建議:我國現行保護期間與歐美相比屬中等,對國內新藥研發誘因有限;建議主管機關明確化新適應症、新給藥途徑之認定基準,並建立保護期屆滿之公告查詢機制,以兼顧鼓勵創新與學名藥可近性。答題時宜指出資料專屬與專利保護(patent protection)性質不同,不得混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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