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第3題

依據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規定,何謂「藥品嚴重不良反應」?(5 分) 並分別說明醫療機構、藥局、藥商對於各情形的通報期限規定為何? (20 分)

題目

依據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規定,何謂「藥品嚴重不良反應」?(5 分) 並分別說明醫療機構、藥局、藥商對於各情形的通報期限規定為何? (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藥品嚴重不良反應(serious adverse drug reaction)指因使用藥品所引起之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危及生命;(3)永久性身心障礙;(4)胎兒或嬰兒先天性畸形;(5)需住院或延長住院;(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嚴重不良反應。判斷以發生情形為準,無法排除與藥品相關即應通報。
  • 二、通報主體與義務: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於執行業務知悉嚴重不良反應時均負通報義務,應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醫療機構與藥局屬第一線發現者,藥商則兼負上市後安全監視、國內外案例彙整與資料補正之責。
  • 三、通報期限(三類主體一體適用):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嚴重不良反應,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其他嚴重不良反應(永久性身心障礙、先天性畸形、需住院或延長住院等),應於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通報。此七日/十五日雙軌設計係參採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ICH)E2A、E2B規範。
  • 四、藥商之特別義務:藥商對於未預期嚴重不良反應(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應從速通報,並依規定定期提出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PSUR),通常上市後前二年每六個月、其後每年提出;必要時應提出風險管理計畫並執行藥物安全監視。
  • 五、未依限通報之效果與建議:未依限通報者,主管機關得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列入稽查重點。建議醫療機構建立院內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標準作業程序,以「知悉日」為起算點管控時效,並留存通報紀錄以供查核。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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