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第1題

近期因國內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新制,引發的營建業砂 石車合法運能不足、土石方清運費用飆漲,部分工程案被迫停工。故規 劃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題目

近期因國內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新制,引發的營建業砂 石車合法運能不足、土石方清運費用飆漲,部分工程案被迫停工。故規 劃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乃當務之急。請申論建 置土資場所涉及之法制考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定位與規範密度:土資場(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係承載剩餘土石方最終去化與再利用之設施,目前主要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地方自治規則運作,位階偏低。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涉及營業自由與財產權限制者,應以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故首應檢討設置許可、營運權利義務與罰則之規範依據。
  • 二、用地與空間規劃法制:須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33條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容許項目,非都市土地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容許使用及第9條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並應經區域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位處山坡地者,另受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地質法之坡地安全與地質敏感區限制。
  • 三、建築與環保許可:土資場多屬建築法第4條之雜項工作物,應依第28條請領雜項執照;營運階段則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拘束,並須取得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等查驗合格。
  • 四、營運管理與流向管制:應明定進場土方來源、種類、數量申報、電子聯單與GPS車機即時追蹤、收費標準、保證金、環境監測及封場復育計畫,並建立退場與代履行機制。全流向管制造成合法運能不足,反映土資場供給與稽查量能須同步擴充,否則管制成本將轉嫁工程。
  • 五、政策工具與建議: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採BOT、BOO引進民間投資;以總量管制與區域聯防調度平台平衡供需;並透過回饋金、地方說明會化解鄰避(NIMBY)爭議。建議將土資場設置管理提升至自治條例位階,明定許可條件、審議程序與罰則,兼顧產業需求與環境正義。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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