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第2題

某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依規約及核准圖說標示為「法定空地」及「車道迴 車空間」。管理委員會未經住戶大會授權,將其中部分區域劃設為機車停 車位並出租收費,每月由管理委員…

題目

某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依規約及核准圖說標示為「法定空地」及「車道迴 車空間」。管理委員會未經住戶大會授權,將其中部分區域劃設為機車停 車位並出租收費,每月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分配盈餘。 請問: 依據「管理委員會」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地位,評價其行為。(15 分) 住戶得主張何種權利?(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管理委員會之法律地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擔任委員所設立之組織;第29條規定其成立與組織,第38條賦予當事人能力。其性質為非法人團體,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關,依第36條執行決議、維護共有共用部分及收支保管公共基金,並無獨立創設用途或處分共用部分之權限。
  • 二、行為之評價(越權與違法):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應保持空置、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車道迴車空間屬條例第7條第2款「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通路」及第5款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擅自劃設機車位出租,違反第7條、第9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逾越第36條職務範圍,屬越權行為,對住戶不生拘束力。
  • 三、收益歸屬之認定:機車位租金係利用共用部分所得,依第18條第2項第4款屬公共基金之「其他收入」,應存入公共基金專戶並依第36條第5款收支保管運用,不得由管委會自行分配盈餘;自行分配者,各委員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並可能該當第184條侵權行為。
  • 四、住戶得主張之權利(10分):住戶得依第9條第4項請求管委會制止,並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拆除、回復原狀);依第59條以管委會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請求法院裁定解散;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請求返還占用及不當得利;依第35條閱覽會計帳簿、依第25條第2項第2款請求召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或決議;並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依第48條、第49條處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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