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近期因國內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新制,引發的營建業砂 石車合法運能不足、土石方清運費用飆漲,部分工程案被迫停工。故規 劃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乃當務之急。請申論建 置土資場所涉及之法制考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定位與規範密度:土資場(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係承載剩餘土石方最終去化與再利用之設施,目前主要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地方自治規則運作,位階偏低。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涉及營業自由與財產權限制者,應以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故首應檢討設置許可、營運權利義務與罰則之規範依據。
  • 二、用地與空間規劃法制:須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33條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容許項目,非都市土地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容許使用及第9條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並應經區域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位處山坡地者,另受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地質法之坡地安全與地質敏感區限制。
  • 三、建築與環保許可:土資場多屬建築法第4條之雜項工作物,應依第28條請領雜項執照;營運階段則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拘束,並須取得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等查驗合格。
  • 四、營運管理與流向管制:應明定進場土方來源、種類、數量申報、電子聯單與GPS車機即時追蹤、收費標準、保證金、環境監測及封場復育計畫,並建立退場與代履行機制。全流向管制造成合法運能不足,反映土資場供給與稽查量能須同步擴充,否則管制成本將轉嫁工程。
  • 五、政策工具與建議: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採BOT、BOO引進民間投資;以總量管制與區域聯防調度平台平衡供需;並透過回饋金、地方說明會化解鄰避(NIMBY)爭議。建議將土資場設置管理提升至自治條例位階,明定許可條件、審議程序與罰則,兼顧產業需求與環境正義。

第2題

某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依規約及核准圖說標示為「法定空地」及「車道迴 車空間」。管理委員會未經住戶大會授權,將其中部分區域劃設為機車停 車位並出租收費,每月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分配盈餘。 請問: 依據「管理委員會」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地位,評價其行為。(15 分) 住戶得主張何種權利?(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管理委員會之法律地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擔任委員所設立之組織;第29條規定其成立與組織,第38條賦予當事人能力。其性質為非法人團體,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關,依第36條執行決議、維護共有共用部分及收支保管公共基金,並無獨立創設用途或處分共用部分之權限。
  • 二、行為之評價(越權與違法):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應保持空置、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車道迴車空間屬條例第7條第2款「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通路」及第5款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擅自劃設機車位出租,違反第7條、第9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逾越第36條職務範圍,屬越權行為,對住戶不生拘束力。
  • 三、收益歸屬之認定:機車位租金係利用共用部分所得,依第18條第2項第4款屬公共基金之「其他收入」,應存入公共基金專戶並依第36條第5款收支保管運用,不得由管委會自行分配盈餘;自行分配者,各委員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並可能該當第184條侵權行為。
  • 四、住戶得主張之權利(10分):住戶得依第9條第4項請求管委會制止,並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拆除、回復原狀);依第59條以管委會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請求法院裁定解散;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請求返還占用及不當得利;依第35條閱覽會計帳簿、依第25條第2項第2款請求召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或決議;並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依第48條、第49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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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中勘驗的目的為何?(10 分)在建築工程的那些階段須進行勘 驗?(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勘驗之法制依據與目的(10分):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目的在於確認按圖施工、查核結構體與材料品質、防止偷工減料,並及早發現施工缺失以確保公共安全,同時釐清承造人、監造人與主任技師之責任。
  • 二、勘驗之主體與程序:申報義務人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辦理;主管建築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抽查,並得委託專業公會或指定專業技師辦理。勘驗不合格者應限期改善或勒令停工;未依規定申報而繼續施工者,依建築法第87條及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裁處罰鍰,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
  • 三、應勘驗之工程階段(15分):實務上依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通常包括:放樣勘驗(開工後基地放樣)、基礎勘驗(基礎開挖、地樑及筏基鋼筋)、各層樓板勘驗(配筋完成、混凝土澆置前)、屋頂板勘驗、結構體完成勘驗,以及竣工勘驗(請領使用執照前之竣工查驗);雜項工程如擋土牆、圍牆、水池等亦應於各該階段申報。
  • 四、配套與限制:勘驗屬節點式行政監督,無法取代全程監造,故須搭配監造人簽證、主任技師責任、施工品質查核與竣工查驗。另應注意勘驗項目因建築類型(高層建築、地下開挖、山坡地建築)而異,考生作答時宜先引第56條,再依地方自治條例列舉階段,並說明未申報之法律效果。

第4題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擬定機關應定 期通盤檢討。請說明近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的主要政策目的。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性質與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擬定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檢討變更。其性質屬計畫行政之自我省察與調整機制,與第27條個案變更不同,須就實施情形全面評估。
  • 二、回應社經與人口變遷:面對少子高齡化、產業結構轉型與居住需求變化,通盤檢討可重新推估人口、產業與住宅需求,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容積與公共設施配置,避免計畫與現況脫節,並矯正長期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落實「還地於民」。
  • 三、銜接國土計畫與淨零韌性: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後,都市計畫須與縣市國土計畫相互調和;通盤檢討並成為導入氣候變遷調適、都市防災、都市熱島降溫、淨零轉型與社會住宅儲備用地之政策載體,提升都市韌性。
  • 四、促進更新與活化:透過檢討老舊市區、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工業區轉型與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可引導都市更新、活絡地方經濟,並以容積獎勵、整體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工具落實空間再造。
  • 五、程序正當性與限制:依第19條應公開展覽三十日、舉行說明會、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公開資訊以保障民眾參與。實務限制在於檢討人力與圖資不足、易淪為變相個案變更;建議建立檢討評估指標、滾動式圖資平台與定期追蹤機制,以確保通盤檢討之實質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