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第4題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擬定機關應定 期通盤檢討。請說明近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的主要政策目的。 (25 分)
題目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擬定機關應定 期通盤檢討。請說明近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的主要政策目的。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性質與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擬定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檢討變更。其性質屬計畫行政之自我省察與調整機制,與第27條個案變更不同,須就實施情形全面評估。
- 二、回應社經與人口變遷:面對少子高齡化、產業結構轉型與居住需求變化,通盤檢討可重新推估人口、產業與住宅需求,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容積與公共設施配置,避免計畫與現況脫節,並矯正長期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落實「還地於民」。
- 三、銜接國土計畫與淨零韌性: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後,都市計畫須與縣市國土計畫相互調和;通盤檢討並成為導入氣候變遷調適、都市防災、都市熱島降溫、淨零轉型與社會住宅儲備用地之政策載體,提升都市韌性。
- 四、促進更新與活化:透過檢討老舊市區、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工業區轉型與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可引導都市更新、活絡地方經濟,並以容積獎勵、整體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工具落實空間再造。
- 五、程序正當性與限制:依第19條應公開展覽三十日、舉行說明會、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公開資訊以保障民眾參與。實務限制在於檢討人力與圖資不足、易淪為變相個案變更;建議建立檢討評估指標、滾動式圖資平台與定期追蹤機制,以確保通盤檢討之實質效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