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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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建築法中勘驗的目的為何?(10 分)在建築工程的那些階段須進行勘 驗?(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勘驗之法制依據與目的(10分):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目的在於確認按圖施工、查核結構體與材料品質、防止偷工減料,並及早發現施工缺失以確保公共安全,同時釐清承造人、監造人與主任技師之責任。
- 二、勘驗之主體與程序:申報義務人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辦理;主管建築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抽查,並得委託專業公會或指定專業技師辦理。勘驗不合格者應限期改善或勒令停工;未依規定申報而繼續施工者,依建築法第87條及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裁處罰鍰,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
- 三、應勘驗之工程階段(15分):實務上依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通常包括:放樣勘驗(開工後基地放樣)、基礎勘驗(基礎開挖、地樑及筏基鋼筋)、各層樓板勘驗(配筋完成、混凝土澆置前)、屋頂板勘驗、結構體完成勘驗,以及竣工勘驗(請領使用執照前之竣工查驗);雜項工程如擋土牆、圍牆、水池等亦應於各該階段申報。
- 四、配套與限制:勘驗屬節點式行政監督,無法取代全程監造,故須搭配監造人簽證、主任技師責任、施工品質查核與竣工查驗。另應注意勘驗項目因建築類型(高層建築、地下開挖、山坡地建築)而異,考生作答時宜先引第56條,再依地方自治條例列舉階段,並說明未申報之法律效果。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