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臨床心理師 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3題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推出「醫事人員及COVID-19染疫死亡者家屬心理 健康支持方案」(下稱該方案),補助醫事人員及染疫死亡者家屬每人6次, 每次最高2,0…
題目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推出「醫事人員及COVID-19染疫死亡者家屬心理 健康支持方案」(下稱該方案),補助醫事人員及染疫死亡者家屬每人6次, 每次最高2,000元之心理諮商服務,協助其調適心理壓力與負面情緒,維護 身心健康。可執行心理諮商服務之單位(下稱心理諮商機構)為設有精神 科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經向所在地心理諮商補助費用 代審代付單位(下稱審付單位)登記參與該方案,並經衛生福利部公布者。 之後地方縣市審付單位發現某所內心理師相互提供諮商服務並申請補助 費用(下稱該行為)。某所長回復審付單位之詢問曰該方案並未言明不可 相互諮商,且疫情期間有許多防疫限制,此可視為彈性應變之舉。 審付單位請衛生福利部函釋該行為之適切性,衛生福利部因此發文全國 審付單位釋疑之: 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均具該方案補助資格,即可依 該方案之規定,檢據申請經費撥付及核銷。 該行為疑違反心理師倫理中 多重關係(multiple relationships)一事,倘有此情形發生,將依心理師法 第59條規定轉請心理師公會調查妥處,審付單位將衛生福利部函釋轉知 轄內所有心理諮商機構。(每小題10分,共30分) 請依據相關倫理、法規與實務實施從該心理治療所所長的角度說明該 行為之適切性。 請依據相關倫理、法規與實務實施從地方主管機關的角度說明如何處 理該行為。 請依據相關倫理、法規與實務實施從全國或各地區臨床心理師公會的 角度說明如何在收到或未收到倫理申訴的狀況下處理該行為。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從所長角度—倫理層面。多重關係(multiple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師與個案間除治療關係外,另存在親屬、朋友、同事、督導或財務等角色關係。美國心理學會倫理守則3.05及國內臨床心理師倫理守則均要求避免可能損害專業判斷或造成剝削之多重關係。所內心理師互為個案,將使治療關係與同僚、考績、派案、督導關係重疊,形成權力不對等與利益衝突,屬應避免之情形。
- 二、從所長角度—法規與實務層面。心理師法要求心理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專業倫理;該方案補助目的在協助醫事人員及染疫死亡者家屬,所內互為個案並申請補助,實質上是「自己人服務自己人」,難認符合方案目的,並有虛報、不實核銷之風險。所長以「方案未禁止」「疫情彈性」置辯,係混淆「未禁止」與「合乎倫理」;補助要件應從嚴解釋,不得以法無明文為由擴張。故該行為不適切。
- 三、從地方主管機關角度—調查與處置。主管機關應先發動行政調查,命機構提出說明、服務紀錄、收費與核銷憑證,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查證屬實者,得依方案規定停止補助、追繳已撥付款項,並依心理師法及相關法規裁處。涉及不實申報者移送檢調偵辦;涉及倫理爭議者,依心理師法第59條轉請心理師公會調查。
- 四、從地方主管機關角度—程序與制度。處理時應遵守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避免重複裁罰;並注意保密與個案權益,不得因調查使原受服務者中斷治療。制度面上宜建立常態查核與交叉比對機制(如同一機構內心理師互為案主之預警),並將倫理條款與禁止相互諮商寫入補助契約,明定違約效果。
- 五、從公會角度—有申訴時。公會受理倫理申訴後應組成倫理委員會,依倫理守則調查: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調閱紀錄,必要時實地訪查;委員與當事人有師生、雇傭或同機構關係者應迴避。決議得為警告、限期接受督導或倫理教育、停權、除名,並陳報主管機關;當事人得提申覆,程序應保密並保障陳述權。
- 六、從公會角度—未接獲申訴時。公會仍得基於自律職責主動了解,惟不宜逕行認定事實;宜先以函詢、關懷訪視、同儕諮詢方式處理,並透過倫理研習、個案討論與督導制度預防。若發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明顯違法,應主動移請主管機關處理。並建議修訂倫理守則,明定心理師間互為個案之禁止及例外(如僅限同儕督導且不涉及治療與收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