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臨床心理師 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2題
請以表格方式說明精神衛生法109年版與111年公布版在進行強制鑑定、強 制社區治療審查制度的異同,如審查單位、審查指標、審查對象範圍、審 查成員、申請裁定次數等…
題目
請以表格方式說明精神衛生法109年版與111年公布版在進行強制鑑定、強 制社區治療審查制度的異同,如審查單位、審查指標、審查對象範圍、審 查成員、申請裁定次數等;以及111年公布版在此部分的新增特點與修正 目的。(2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比較基準與制度定位。109年版(舊法)將強制鑑定與強制社區治療的審查,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辦理,屬事前許可制;111年12月14日公布之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沿用審查會許可制,但將審查程序、組織、期限與救濟全面法制化,並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4條、第19條意旨接軌。
- 二、表格第一列「審查單位」:舊法—中央主管機關設審查會,地方衛生局僅為受理申請與執行窗口;新法—中央主管機關設審查會,並明定其組成、委員任期、利益迴避與會議程序,地方主管機關則負緊急安置、轉介與社區支持之責。「審查指標」:舊法—以「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為核心;新法—除自傷傷人之虞外,並要求審酌有無接受治療之必要、替代方案可行性及最小限制手段。
- 三、表格第二列「審查對象範圍」:舊法—以強制住院之許可及延長為主要對象,強制社區治療之適用相對受限;新法—擴及強制鑑定、緊急安置後之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延長與停止,並將社區治療類型多元化(居家治療、社區復健、個案管理)。「審查成員」:舊法—專科醫師、護理、心理、職能治療、社工、病人權益團體代表及法律專家;新法—增列病人代表與家屬代表,明定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強化非醫療專業之參與。
- 四、表格第三列「申請與裁定(許可)次數」:舊法—由精神醫療機構檢附鑑定結果向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以30日為一期,屆滿得申請延長,未設總次數上限,實務上易形成長期住院;新法—明定申請主體、應附文件(鑑定報告、治療計畫、復元與轉銜規劃),並得採遠距方式進行,每次許可期間及延長要件均須逐次重新審查,以抑制長期化(具體日數請考生依現行條文引述)。
- 五、111年版新增特點:(1)審查會組織法制化,明定委員資格、任期、迴避與性別比例;(2)增訂病人及家屬代表參與,強化程序參與權與陳述意見機會;(3)明定審查期限與通知義務,提升決定透明度;(4)擴大強制社區治療類型,落實最小限制原則與去機構化;(5)增訂不服審查決定之救濟途徑與定期檢討機制。
- 六、修正目的:(1)回應CRPD第14條「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剝奪人身自由」及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之要求;(2)矯正舊法審查密度不足、病人程序地位薄弱、長期住院之弊;(3)以社區治療替代住院,兼顧公共安全與病人權益;(4)建立可課責、可救濟的審查機制,提升決定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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