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1題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

題目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書所為「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 之結論,其可否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理由為何?試申論之。(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調查報告書之法律性質應先定性 本題首應判斷學校調查小組所作成之調查報告書,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亦即是否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若調查報告僅屬事實認定與建議,尚不具備對外法律效果,則當事人即無從單獨對之提起救濟。
  • 二、調查報告僅為內部準備行為,不具對外法律效果 依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之規定,教師有體罰或霸凌學生致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者,學校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再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分。真正變動教師身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該處分,調查報告書所載「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僅為處分之前提準備,尚非獨立之行政處分。
  • 三、程序行為不得單獨救濟之法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調查報告屬程序中之處置,若允許單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將造成程序割裂、延滯教師身分關係之確定,亦不符訴訟經濟。故原則上應俟最終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作成後,於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中一併爭執其違法。
  • 四、例外情形與程序瑕疵之主張 惟若調查報告本身即為最終處理結果,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性別事件之調查報告,依該法第32條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復,則屬特別救濟程序,不受上開限制。又調查程序如有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應迴避而未迴避、未提供閱覽卷宗等重大瑕疵,當事人亦得於實體救濟中一併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意旨,教師對解聘等身分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程序瑕疵同屬審查範圍。
  • 五、小結與建議 準此,本案當事人不得單獨對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書「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之結論提起行政救濟,僅得於學校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後,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並一併指摘調查認定與程序之違法。建議學校於調查階段落實告知、陳述意見與閱卷權,並於處分書中敘明理由,以減少爭訟並保障教師之程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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