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2題

聯合國大會於1989 年11 月20 日,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國際公約-「兒 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

題目

聯合國大會於1989 年11 月20 日,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國際公約-「兒 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是兒童 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更確立劃時代 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請 說明「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基本指導原則之意涵,並論述落實該四大原 則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那些對應規定及作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兒童權利公約之地位與四大原則 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確立「兒童是權利的主體」之理念。公約第2條、第3條、第6條、第12條經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歸納為四大一般性原則(general principles),作為解釋與適用公約全部條文之指導基準。我國於2014年6月4日公布、同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公約具國內法律效力。
  • 二、不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不歧視原則指締約國應確保管轄範圍內每一兒童均享有公約所定權利,不因其本人或父母、監護人之種族、性別、語言、宗教、國籍、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而受差別待遇,並應採取積極措施消除實質歧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指所有關於兒童之事務,無論由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處理,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兼具實體權利、解釋原則與程序規則三重性質。
  • 三、生存與發展權(right to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及尊重兒童意見(respect for the views of the child) 公約第6條確認每一兒童均有固有之生命權,國家應確保其生存與發展達最大可能程度,「發展」兼指生理、心理、道德、社會與精神層面。第12條則保障兒童就影響其本身之事項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其意見應依年齡與成熟度予以適當權衡,並確保兒童在涉及己身之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有直接或透過代理人表達意見之機會。
  • 四、兒少權法對不歧視與最佳利益之對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條揭示保障兒少權益之立法目的,第4條課予政府維護兒少健康之義務,第22條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與服務,第69條禁止媒體揭露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避免標籤化。第5條明定處理兒少事務應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應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意見;民法第1055條之1亦明定親權酌定應符子女最佳利益。
  • 五、兒少權法對生存發展與表意權之對應 生存發展方面,第23條至第26條提供健保補助、預防接種與健康檢查,第30條、第49條禁止遺棄與身心虐待,第56條、第58條建置安置與緊急安置機制。表意權方面,除第5條之權衡意見外,中央主管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納入兒少代表,第58條至第60條之安置與法院裁定並應給予兒少陳述意見之機會。
  • 六、落實檢討與建議 現行落實仍面臨兒少代表參與形式化、安置兒少表意支持不足、偏鄉資源落差等問題。建議建立兒少影響評估(child impact assessment)機制,於法規制定與個案處遇中落實程序保障,強化兒少參與之支持措施,並依施行法定期提出國家報告、接受國際審查,使四大原則由宣示走向可課責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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