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4題
有鑑於知名藝人於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之心 理傷害,為杜絕此類案件,立法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2 日三讀修正「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題目
有鑑於知名藝人於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之心 理傷害,為杜絕此類案件,立法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2 日三讀修正「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包含增加兒少性剝削行為樣態及 罪刑。請說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的兒少性剝削行為 樣態為何?並說明113 年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罪、支付對價持有或 觀覽兒少性影像罪,提高刑度門檻,以嚴懲兒少性影像犯罪,杜絕性影 像再遭散布,其修法重點。(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兒少性剝削之定義與行為樣態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sexual exploitation)指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五、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其核心在禁止將兒少性化與商品化。
- 二、113年修法之背景與問題意識 知名藝人於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事件,使社會正視「觀看即助長市場」之供需結構。過去單純持有之法定刑偏低,且無故重製行為未獨立處罰,形成處罰漏洞,行為人得以重製方式規避散布罪責。立法院遂於113年7月12日三讀修正部分條文,同年8月公布,以截堵性影像產業鏈。
- 三、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罪 本次修法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之獨立處罰,將規範由「拍攝、製造」擴及於對已存在之性影像無故重製之行為,不以主觀上有散布意思為必要。其與散布、播送罪之區別在於行為階段與侵害程度,重製行為係散布鏈之上游,獨立處罰可避免行為人以「僅供自己觀看」為由脫免刑責。
- 四、增訂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罪 對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者獨立處罰,並提高刑度門檻,以有別於無償之單純持有。理由在於付費觀看直接創造需求與利潤,是性影像犯罪之經濟驅動力,其可非難性顯高於單純持有;提高刑度亦在宣示「購買、觀覽即為共犯結構之一環」,以斷絕市場誘因。
- 五、提高刑度與配套措施 本次修正並提高拍攝、製造罪(第36條)之法定刑,最重本刑達十年有期徒刑,散布、播送、販賣等罪(第38條)亦同步提高刑度與罰金上限,並強化犯罪所得與性影像之沒收。配套上應結合網路業者移除義務、被害人保護與跨國合作;建議未來建立性影像雜湊值比對資料庫、簡化移除程序,並落實被害人之心理復原與法律協助,方能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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