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3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 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可分為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請依聲請人、聲請時間及 方式、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失效…

題目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 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可分為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請依聲請人、聲請時間及 方式、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失效日期、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核 發前之救濟措施、送達相關規定等比較其不同,以及法院所核發保護令, 已明確告知相對人不該做的事項與應該配合義務,但如果相對人執意違反 保護令,為保護受害者,實務上可增進的作為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三種保護令之體系定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將民事保護令(protection order)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其內容依第14條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暫定親權行使、命給付扶養費及命完成處遇計畫等。三者之差異主要表現在聲請主體、程序密度、生效時點、效力期間與失效原因。
  • 二、聲請人、聲請時間與方式之比較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聲請,不以先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為前提,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同一聲請主體,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審理中為之。緊急保護令:僅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得聲請,被害人不得自行聲請,且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得以言詞或傳真方式為之。
  • 三、生效、期限、失效及撤銷變更延長 通常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二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暫時保護令亦自核發時生效,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聲請駁回時失其效力。緊急保護令由法院於受理後四小時內核發,效力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止。三者均得於失效前聲請撤銷或變更,以因應情勢變化。
  • 四、核發前之救濟措施與送達 法院於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得依聲請或職權先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並得為必要之緊急處置;警察機關亦得依法提供即時保護、逕行逮捕違反保護令或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保護令應送達聲請人、相對人、被害人及警察機關,並通知主管機關;送達除保障相對人知悉應遵守事項外,亦為日後認定違反保護令罪主觀要件之基礎。
  • 五、違反保護令之刑事追訴與執行強化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者,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實務上應建立專責偵辦與快速通報機制,將保護令資料介接警政資訊系統,使員警臨檢盤查時即時掌握;對有反覆實施之虞者,得依法聲請羈押,並於緩刑時附命遵守保護令之條件,以提升嚇阻力。
  • 六、科技監控與跨網絡合作之精進 近年修法已朝增訂科技設備監控(electronic monitoring)方向發展,使法院得命相對人配戴電子設備,結合電子圍籬即時告警,於相對人接近被害人時通知警方。另應強化衛政、社政、警政與司法之跨網絡合作,落實高危險個案風險評估、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與未完成通報,並提供被害人安全計畫、庇護安置與法律扶助,形成事前預防與事後保護並重之體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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