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7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
題目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 A.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B.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C. 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 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官方答案
- 答案:C. 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舉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包含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第1款,B)、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第5款,A)、為避免相對人潛逃出境而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處分(第8款,D)。至於「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並不在該條所列事由之列,行政機關不得僅因處理成本考量即剝奪相對人之程序權,故C不該當例外。本題問何者不該當,應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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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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