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6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 B.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C.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D. 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官方答案
- 答案:A.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
解析
本題考核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選項A錯誤:重新進行係基於申請人申請,就原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證據重為審查,非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審查。選項B正確:此制度為一般救濟途徑外之特別救濟途徑。選項C正確:持續效力處分所依據事實發生有利變更,得提起重新進行。選項D正確:申請人因重大過失未能主張事由者,不得適用(排除重大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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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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