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
第23題
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解釋之方法或技術?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解釋之方法或技術? A. 文義解釋 B. 論理(體系)解釋 C. 司法解釋 D. 歷史解釋
官方答案
- 答案:C. 司法解釋
解析
法律解釋方法依學說分為文義、體系(論理)、歷史、目的(teleological)解釋。選項 C「司法解釋」係指司法機關(大法官、最高法院)對法律所為具拘束力之解釋,屬解釋主體與效力問題,而非解釋方法或技術。故 C 為非屬解釋方法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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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