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16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題目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A. 公務員離職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B. 擔任民間公司負責人 C. 擔任私人診所之受僱醫師 D. 未得服務機關同意,在補習班兼任受有報酬之老師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公務員離職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設有離職後之「旋轉門」限制: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A 中甲離職已滿四年,已逾三年限制期間,故得擔任營利事業顧問。B 擔任民間公司負責人屬經營商業,為法所禁止;C 受僱於私人診所、D 至補習班兼任有給職務,均屬兼任他項業務,除依法令規定外,須先經服務機關許可,未經同意不得為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