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2題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20 天內補正。惟經過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提起訴願卻漏未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受理訴願機關通知甲應於20 天內補正。惟經過30 天後甲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就訴願書所載內容為實體審議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逕行駁回其訴願3601

官方答案

  • 答案: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解析

訴願法第62條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同法第77條第1款並明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本題甲漏未簽名或蓋章,屬可補正事項,經通知20日內補正而逾期30日仍未補正,受理訴願機關即應作成不受理決定,無須再次通知,亦不得逕為實體審議。A 重複通知於法無據;C 忽視程序要件;D 之「駁回」係對實體無理由之處理,與程式不合法有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