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7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戶政機關得不予登記 B. 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C. 申請辦理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登記時,如未使用本名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D.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5 年止,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官方答案
- 答案:D.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5 年止,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解析
姓名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D 將期間誤為五年,與條文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A 關於姓名文字應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文字、B 關於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C 關於未使用本名辦理財產登記得不受理,均與姓名條例規定相符。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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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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