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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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國籍法針對申請歸化者無不良素行之認定標準、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何機關定之? A. 內政部 B. 內政部警政署 C. 內政部移民署 D. 法務部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內政部

解析:依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須符合無不良素行等要件;該條並授權由內政部訂定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內政部為歸化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警政署、移民署為其所屬機關,法務部則非本項授權機關,故答案為A。

第2題

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何機關申請? A. 外交部 B. 內政部 C. 法務部 D. 戶政事務所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內政部

解析:依我國國籍法規定,無國籍人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應向內政部為之。外交部(A)主管外交事務、法務部(C)主管法務行政、戶政事務所(D)主要受理戶籍登記業務,均非歸化之受理機關。

第3題

關於姓名取用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民於出生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B.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C. 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配偶姓名為準 D.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結婚登記之姓名為準

參考解答

  • 答案:D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得以其外文姓名音譯或與本名發音相近的文字為之,故B正確;其為我國國民配偶者,為使戶籍資料一致,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所載配偶姓名為準,故C正確。至於申請歸化後、許可前才與我國國民結婚者,結婚登記時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所登載者多為外文姓名,法律並未規定歸化時取用的中文姓名須改以該結婚登記姓名為準,故D敘述有誤。A所述出生登記應確定本名,符合以戶籍登記姓名為本名的意旨。

第4題

國人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但因故未能取得外國國籍時,得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A. 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B. 向內政部申請廢止其國籍之喪失 C. 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D. 向法院起訴確認其國籍仍存在60320

參考解答

  • 答案:C. 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解析:國籍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11條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若未取得外國國籍,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立法目的在避免國人因一時未能取得外國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故賦予當事人向原許可機關(內政部)申請撤銷的救濟途徑,使國籍回復。此屬行政上的撤銷,並非向法院起訴,故A、D的訴訟途徑不可採;「廢止」是使合法行政處分向後失效,與本題回復原狀的情形不同,B亦非。故選C。

第5題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屬身分登記? A. 出生登記 B. 出生地登記 C. 初設戶籍登記 D. 分戶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出生登記

解析:戶籍法第4條將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及廢止戶籍登記等類型。其中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及死亡宣告等登記。出生登記使個人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並建立親子關係,是典型的身分登記,故選A。初設戶籍登記是獨立類型;出生地只是戶籍資料的記載項目,並非登記種類;分戶登記屬於遷徙登記(住址變更)的一種。

第6題

甲於擔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期間遭檢舉為同時具有美國籍,經調查屬實,而甲未於就(到)職之日起1 年內,完成喪失美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應由何機關解除甲之立法委員公職? A. 立法院 B. 內政部 C. 行政院 D. 中央選舉委員會

參考解答

  • 答案:A. 立法院

解析: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其去職涉及國會自律與議事運作,故由立法院本於職權為之,而非由內政部、行政院或中央選舉委員會逕予解除。甲未於就(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美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即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本題應選 A。

第7題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烏克蘭法 B. 適用日本法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D. 甲適用烏克蘭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參考解答

  • 答案:B. 適用日本法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甲為烏克蘭人、乙為我國人,雙方並無共同本國法,應退而適用共同住所地法。二人婚後共同住所設於東京,故我國法院應適用日本法。A 誤以一方本國法為準;C 忽略住所地法之補充順位;D 採分割適用於法無據。本題應選 B。

第8題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滅失者,其申請補發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B. 得逕向內政部申請補發 C. 居住國外者,得逕向外交部申請補發 D. 未成年人申請者,應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參考解答

  • 答案:C. 居住國外者,得逕向外交部申請補發

第9題

依據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A. 同居人 B. 撫養人 C. 姑母 D. 戶長

參考解答

  • 答案:C. 姑母

解析: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之申請人限於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及撫養人。立法目的在於讓實際照顧新生兒、掌握出生事實之人均得完成登記:同居人因共同生活、撫養人因負扶養責任,均得為申請人;戶長則負戶籍管理之責。姑母雖屬旁系血親,但若不符合上述任一身分,即不具申請人資格,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A、B、D 均在法定申請人之列,本題應選 C。

第10題

關於戶籍登記之記事登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被認領者,父姓名欄應登載生父姓名 B. 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與本生父母姓名 C. 被終止收養者,養父母姓名應刪除 D. 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均予記事

參考解答

  • 答案:B. 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與本生父母姓名

第11題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離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 B. 經法院和解成立 C. 經兩願協議離婚者 D. 經調解離婚成立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經兩願協議離婚者

解析:依戶籍法第27條,離婚登記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或經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兩願協議離婚不在此列,仍須雙方共同申請,故不包括者為C。A、B、D均屬得由一方申請之情形。

第12題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遷入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 個月以上,應辦理之 B.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境3 個月以上者,應辦理之 C.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 個月以上者,應辦理之 D. 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解析: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D稱應向原戶籍地為之,錯誤。依戶籍法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辦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亦同。A、B、C均符合法定要件,故錯誤者為D。

第13題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戶籍登記,何者僅得由戶長申請之? A. 初設戶籍登記 B. 全戶遷徙登記 C. 分戶登記 D. 合戶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全戶遷徙登記

解析:依戶籍法第27條,遷徙登記原則上由本人或戶長申請,但全戶遷徙時,明定以戶長為申請人,因此僅戶長得申請者為全戶遷徙登記。初設戶籍登記可由本人或戶長申請;分戶登記由分戶人或戶長申請;合戶登記由合戶人或戶長申請。故A、C、D均非僅限戶長申請,B正確。

第14題

依戶籍法規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下列何者? A. 政府公報 B. 各大報紙 C. 各網路平臺 D. 政府公報及各大報紙

參考解答

  • 答案:A. 政府公報

解析:戶籍法規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此規定使換發基準日及舊證失效時點具公示效力,全民均得預見並遵循;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選項中只有 A 符合條文所定的刊登方式,其餘選項將刊登媒體擴張為報紙或網路平臺,均非條文內容。故選 A。

第15題

關於戶籍法所稱之戶籍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現戶戶籍資料 B. 除戶戶籍資料 C.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D. 入出境人口調查資料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入出境人口調查資料

解析:戶籍法在定義用詞時明定,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三者。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雖屬歷史資料,仍為戶籍資料的一部分,可供民眾申請閱覽或核發證明。入出境人口調查資料是入出國及移民機關基於入出國管理所蒐集,並非戶籍法所稱的戶籍資料。故選 D。

第16題

甲男自小學畢業後即隨同父母僑居國外多年,今年滿19 歲欲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下列何者並非屬其申請文件? A. 國民身分證 B. 父母之同意書 C.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D. 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60320

參考解答

  • 答案:B. 父母之同意書

解析: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十八歲,甲男十九歲已屬成年人,申請喪失國籍無須檢附父母之同意書,故 B 不是他應備的文件。依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申請喪失國籍應檢具申請書、國民身分證、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等;僑居國外者並應檢附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或僑居證明,以證明僑居事實。A、C、D 均屬應備文件,答案為 B。

第17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戶政機關得不予登記 B. 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C. 申請辦理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登記時,如未使用本名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D.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5 年止,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5 年止,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D 將期間誤為五年,與條文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A 關於姓名文字應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文字、B 關於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C 關於未使用本名辦理財產登記得不受理,均與姓名條例規定相符。故選 D。

第18題

駕駛執照上記載之姓名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效力未定 C. 得撤銷 D. 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效

解析: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都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駕駛執照屬於「執照」的一種,其記載之姓名若未使用本名,法律效果是自始、當然無效,並非效力未定、得撤銷或仍屬有效。故本題答案為 D。此與國民身分證等證件應使用本名之要求相同,目的在建立以本名為核心的身分識別制度。

第19題

下列何者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C. 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D.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解析:姓名條例明定,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B 與條文文字相符。A 僅泛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區分是否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也未排除過失犯罪,範圍過寬;C 只稱受有罪判決確定,更不足以構成限制。故本題應選 B。

第20題

關於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未成年子女被認領時,應申請改姓 B. 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姓 C. 被收養時,應申請改姓 D. 撤銷收養時,得申請改姓,但應於被撤銷收養後一年內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姓

解析:姓名條例第3條規定得申請改姓之事由,包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等,均屬「得」申請而非「應」申請。A稱被認領時「應」申請改姓、C稱被收養時「應」申請改姓,均與條文用語不符。B之終止收養,正是本條明定得申請改姓之事由,正確。D之撤銷收養並非本條列舉之改姓事由,條例亦無「撤銷收養後一年內為之」之期間限制,故D錯誤。

第21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之事由中,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 C.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 被認領或被收養

參考解答

  • 答案:B.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

解析: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列舉得申請改名的事由,其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屬於較為主觀的事由,為免一再更名影響身分識別及交易安全,同條第2項明定依該款申請改名者有一定次數上限,用完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其餘各款事由,例如與經通緝有案的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同時在一直轄市或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被認領或被收養等,均因客觀事實而發生,並無次數限制,故選B。

第22題

A 國籍公司甲為我國籍乙、丙及B 國籍丁所共同投資設立,關於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適用A 國法 C. 適用B 國法 D. 適用中華民國法或A 國法

參考解答

  • 答案:B. 適用A 國法

解析:公司之屬人法,依其設立所應適用的法律定之,此即公司國籍的判斷基準。本題甲公司為A國籍公司,其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效力等內部組織與運作事項,均屬公司屬人法的範圍,應適用A國法。股東的國籍(乙、丙為我國人,丁為B國人)只影響個別股東的身分或行為能力,不改變公司屬人法的適用,亦不得逕適用中華民國法或任由法院選擇,故選B。

第23題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C.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D. 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參考解答

  • 答案: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監護、輔助宣告,原則上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的本國法;僅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宣告原因,而依我國法有原因時,法院才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宣告。B將原因要件一律依我國法定性,忽略「本國法優先」原則,故錯誤。死亡宣告部分: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國人失蹤,就其在我國的財產或應依我國法定的法律關係,得依我國法宣告,A正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我國國民且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亦同,D正確;宣告效力依我國法,C正確。

第24題

關於各種物權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B.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出發地法 C.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D.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參考解答

  • 答案:B.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出發地法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物權設有明文: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目的地法,而非出發地法,故B錯誤。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的法律,A正確;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的法律,C正確;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的智慧財產,其權利歸屬依僱傭契約應適用的法律,D正確。託運中的動產最終歸屬地為目的地,以之為連繫因素較能反映當事人預期。

第25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關規避法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國際私法上又稱為選法詐欺 B. 當事人須有規避法律之意圖,且所規避者不限於內國法 C. 當事人須有變更連繫因素之行為 D. 當事人須從新的隸屬關係中取得利益

參考解答

  • 答案:B. 當事人須有規避法律之意圖,且所規避者不限於內國法

解析:國際私法上的規避法律(又稱選法詐欺),指當事人故意變更連繫因素,使原應適用的法律不被適用,改適用對其有利的法律。通說要求:主觀上有規避法律之意圖、客觀上有變更連繫因素之行為、並因新的連繫關係而取得利益。至於被規避的法律,通說限於內國法(法院地法),因為只有內國強行規範才有以規避行為加以排除的問題;當事人若只是利用外國法規定的不同,尚不構成規避。B稱所規避者不限於內國法,與通說不符,故為錯誤;A的別稱及C、D的要件均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