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3題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C.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D. 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官方答案

  • 答案: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解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監護、輔助宣告,原則上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的本國法;僅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宣告原因,而依我國法有原因時,法院才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宣告。B將原因要件一律依我國法定性,忽略「本國法優先」原則,故錯誤。死亡宣告部分: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國人失蹤,就其在我國的財產或應依我國法定的法律關係,得依我國法宣告,A正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我國國民且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亦同,D正確;宣告效力依我國法,C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