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2題

A 國籍公司甲為我國籍乙、丙及B 國籍丁所共同投資設立,關於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A 國籍公司甲為我國籍乙、丙及B 國籍丁所共同投資設立,關於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適用A 國法 C. 適用B 國法 D. 適用中華民國法或A 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B. 適用A 國法

解析

公司之屬人法,依其設立所應適用的法律定之,此即公司國籍的判斷基準。本題甲公司為A國籍公司,其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效力等內部組織與運作事項,均屬公司屬人法的範圍,應適用A國法。股東的國籍(乙、丙為我國人,丁為B國人)只影響個別股東的身分或行為能力,不改變公司屬人法的適用,亦不得逕適用中華民國法或任由法院選擇,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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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