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題

國人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但因故未能取得外國國籍時,得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題目

國人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但因故未能取得外國國籍時,得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A. 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B. 向內政部申請廢止其國籍之喪失 C. 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D. 向法院起訴確認其國籍仍存在60320

官方答案

  • 答案:C. 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解析

國籍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11條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若未取得外國國籍,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立法目的在避免國人因一時未能取得外國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故賦予當事人向原許可機關(內政部)申請撤銷的救濟途徑,使國籍回復。此屬行政上的撤銷,並非向法院起訴,故A、D的訴訟途徑不可採;「廢止」是使合法行政處分向後失效,與本題回復原狀的情形不同,B亦非。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