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題
甲於擔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期間遭檢舉為同時具有美國籍,經調查屬實,而甲未於就(到)職之日起1 年內,完成喪失美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應由何機關解除甲之立法委員公職…
題目
甲於擔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期間遭檢舉為同時具有美國籍,經調查屬實,而甲未於就(到)職之日起1 年內,完成喪失美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應由何機關解除甲之立法委員公職? A. 立法院 B. 內政部 C. 行政院 D. 中央選舉委員會
官方答案
- 答案:A. 立法院
解析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其去職涉及國會自律與議事運作,故由立法院本於職權為之,而非由內政部、行政院或中央選舉委員會逕予解除。甲未於就(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美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即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本題應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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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