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7題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烏克蘭法 B. 適用日本法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D. 甲適用烏克蘭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B. 適用日本法
解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甲為烏克蘭人、乙為我國人,雙方並無共同本國法,應退而適用共同住所地法。二人婚後共同住所設於東京,故我國法院應適用日本法。A 誤以一方本國法為準;C 忽略住所地法之補充順位;D 採分割適用於法無據。本題應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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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