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1題

甲於民國95 年未經乙之同意,在乙所有已登記的土地上自行蓋一棟無法 保存登記的房屋,並在上開土地上挖一條排水溝,另在該土地種植一批果 樹,乙於112 年始向法院…

題目

甲於民國95 年未經乙之同意,在乙所有已登記的土地上自行蓋一棟無法 保存登記的房屋,並在上開土地上挖一條排水溝,另在該土地種植一批果 樹,乙於112 年始向法院以物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試問在本件未 拆屋還地前,乙土地上所存在之上開房屋、排水溝及一批果樹之所有權為 何人所有?又甲可否主張乙之物權請求權已罹消滅時效?(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房屋所有權歸甲:甲於95年出資在乙土地上興建房屋,該屋無法辦理保存登記,屬違章建築。依民法第759條及實務見解,不動產物權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不待登記即生效力,故甲因出資興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惟因無法登記,甲僅得讓與事實上處分權,不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 二、排水溝所有權歸乙:排水溝係附合於土地之工作物,依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甲雖出資挖掘,然排水溝已失獨立性,成為土地重要成分,所有權歸土地所有人乙。
  • 三、果樹所有權歸乙: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系爭果樹種植於乙之土地且尚未採收分離,屬土地之成分,所有權歸乙。縱認果樹為獨立之動產,亦因附合於土地而歸乙所有;分離後依民法第766條仍屬乙。
  • 四、乙之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乙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土地、中段請求除去妨害。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系爭土地已登記,故甲不得主張時效抗辯。
  • 五、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依釋字第291號解釋,時效取得不動產物權不包括已登記之不動產。甲占用乙已登記之土地,無從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主張時效取得。故乙之請求為有理由,甲應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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