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2題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戊,112 年10 月間,16 歲之丙持偽造之買賣同意 書,向庚表示已經法定代理人之許可與庚簽訂機車買賣契約,112 年11 月間,15 歲…

題目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戊,112 年10 月間,16 歲之丙持偽造之買賣同意 書,向庚表示已經法定代理人之許可與庚簽訂機車買賣契約,112 年11 月間,15 歲之丁在學校,老師辛授與代理權給丁,請丁代理辛向廠商己 購買50 本參考書,丁未經甲乙同意,即以辛之代理人名義與己簽訂書籍 買賣契約,而17 歲之戊,於112 年12 月8 日,未經甲乙之同意,以信 紙親自書寫遺囑,寫明將所有A 屋遺贈給女友,並書立112 年12 月8 日後親自簽名,試問上開丙、丁分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及戊所為之遺囑 是否有效?(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與庚之機車買賣契約有效:丙16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持偽造之買賣同意書向庚表示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係以詐術使人信其已得允許。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故該買賣契約有效。
  • 二、丁代理辛與己之買賣契約有效:丁15歲,亦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老師辛授與代理權,丁以辛代理人名義與己簽約。依民法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行為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辛,丁不因代理而負擔義務,故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有效。
  • 三、戊有遺囑能力:戊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故戊未經甲乙同意,仍得有效訂立遺囑,其遺囑能力不因未成年而受影響。
  • 四、戊之自書遺囑符合法定方式: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應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戊以信紙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112年12月8日,並親自簽名,已具備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故其遺囑有效。
  • 五、結論與附帶說明:丙之買賣契約、丁代理之買賣契約及戊之遺囑均屬有效。惟戊將A屋遺贈女友,如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然此不影響遺囑本身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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