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4題
甲乙為夫妻,生子A 及B,甲於111 年5 月贈與A 子100 萬元,甲於 112 年3 月死亡,乙AB 提出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遺產清算程序,經申 報後,甲死亡…
題目
甲乙為夫妻,生子A 及B,甲於111 年5 月贈與A 子100 萬元,甲於 112 年3 月死亡,乙AB 提出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遺產清算程序,經申 報後,甲死亡僅留有積極財產300 萬元,但甲分別欠丙及丁各300 萬元 之債務,乙及AB 共同將積極財產300 萬元清償丙,以致無現存遺產可 清償丁,試問丁可對何人主張何權利?又倘丙被丁請求不當受領之金 額,丙可否向乙AB 請求清償該不當受領之金額?(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遺產清算程序之限制:乙、A、B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清算,依民法第1156條至第1159條規定,法院應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債務(第1159條)。
- 二、丁得向乙AB請求損害賠償:乙AB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將300萬元全數清償丙,致丁無法受償,係違反第1159條之規定。依民法第1162條第1項,繼承人違反第1157條至第1159條致債權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故丁得向乙AB請求損害賠償。
- 三、丁得向丙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依民法第1162條第2項,不當受領之債權人對於受損害之債權人負返還責任。丙受領300萬元,丁得於其受損害範圍內,請求丙返還所受領之金額。
- 四、A所受贈與視為所得遺產:甲於111年5月贈與A 100萬元,距112年3月死亡未逾2年,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該贈與視為A之所得遺產。乙AB應將之納入清算,丁亦得主張以該100萬元清償其債權。
- 五、丙返還後之求償:丙返還不當受領金額後,其對甲之債權於返還範圍內回復,得向繼承人乙AB請求清償。惟乙AB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負限定責任,僅以遺產為限;本件遺產已用盡,丙實際上難以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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