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3題
甲為成年男子,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時好時壞,甲之父丙因而向法院聲 請甲監護之宣告,並由丙為甲之監護人,某日甲在餐廳與20 歲之乙女相 談甚歡,甲當時回復原狀而精神…
題目
甲為成年男子,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時好時壞,甲之父丙因而向法院聲 請甲監護之宣告,並由丙為甲之監護人,某日甲在餐廳與20 歲之乙女相 談甚歡,甲當時回復原狀而精神正常,甲乙即找2 證人簽訂結婚之書面 契約,甲未經監護人丙之同意,於精神狀況正常之情形下,與乙到戶政 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試問戶政機關人員能否以甲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 或未經監護人之同意拒絕辦理結婚登記?(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監護宣告之法律效果:甲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監護宣告旨在保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並維護交易安全,惟其效力是否及於身分行為,應分別觀察。
- 二、結婚為身分行為,重意思能力:結婚屬身分行為,依民法第982條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通說及實務認為,結婚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基礎,甲於結婚時精神回復正常,能理解結婚之意義及效果,具備意思能力。
- 三、監護人同意非結婚之法定要件:民法親屬編並未規定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身分行為亦不得代理。甲未經監護人丙同意,不影響結婚之效力;戶政機關不得以未經監護人同意為由拒絕登記。
- 四、戶政機關僅得形式審查: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僅審查結婚書面是否具備、證人是否適格、當事人是否到場等形式要件,就當事人是否受監護宣告、精神狀態如何,無實質審查權限,亦不得逕以受監護宣告為由拒絕。
- 五、結論:戶政機關不得拒絕辦理。惟甲之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前,宜由監護人協助,並得依民法第14條第2項聲請撤銷監護宣告。倘甲於結婚時確無意思能力,則結婚無效,應由利害關係人另循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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