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5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父為丙、甲母為丁。於民國110 年1 月間甲死亡時,甲留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題目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父為丙、甲母為丁。於民國110 年1 月間甲死亡時,甲留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無債務。甲生前依法立有遺囑,願將所有遺產遺贈與好友戊。丙之特留分為多少? A. 100 萬元 B. 150 萬元 C. 200 萬元 D. 3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150 萬元
解析
甲無子女,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父母丙、丁。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父母各四分之一;第1223條規定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丙之特留分=1,200萬元×1/4×1/2=150萬元。分別財產制不影響繼承,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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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