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甲公司代表人丙之胞兄,二人同在甲公司事務所所在地辦公,乙、丙之名片上均印有甲公司名稱。某日,丁向甲公司推銷丁自有生產之產品,由乙接洽,乙並出示前揭印有甲公司名稱之名片於丁,並就標的及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甲公司與丙均知悉此事,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事後丁向甲公司請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為甲公司代表人丙之胞兄,並非代表人本身,其無權限與丁為法律行為,故法律行為無效
B. 甲公司與丙均知悉乙以此方式對外接洽產品出售事宜,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丁向甲公司請款,為有理由
C. 乙與丁雖就標的與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但並未簽立書面,故其法律行為無效,丁不得向甲公司請求買賣價金
D. 丁得否向甲公司請款,須看甲公司是否開立發票,及發票上是否記載買受人為甲公司,若無上揭發票,即無法認定買受人為何人,丁不得向甲公司請求買賣價金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公司與丙均知悉乙以此方式對外接洽產品出售事宜,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丁向甲公司請款,為有理由
解析: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乙雖無代理權,但其名片印有甲公司名稱,且甲公司與代表人丙均知悉乙以公司名義與丁接洽買賣而不為反對,外觀上足使丁信賴乙有代理權,甲公司自應負授權人責任,丁向甲公司請款有理由。A誤以為代理權為法律行為有效之唯一要件;C買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D發票僅為稅務憑證,不影響契約成立與效力。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之瑕疵,不會導致該意思表示有得撤銷之效果?
A.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B. 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C.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D. 因傳達人傳達不實之意思表示60540
參考解答
解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並非得撤銷;當事人不得再以撤銷方式使已無效之表示失效。反之,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錯誤表示原則上得依第88條撤銷;傳達人傳達不實,則依第89條比照錯誤之規定撤銷。故不會產生得撤銷效果者為C。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B. 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
C. 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
D. 暴利行為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效力之分類。選項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為無效。選項B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依同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亦為無效。選項C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依民法第91條(現行條文)或學說上視為無效(不生效力)。選項D暴利行為,依民法第92條規定為可撤銷,非屬無效,故為正確答案。
下列關於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泥醉中所為之要約為無效
B. 為未成年人之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為概括允許
C.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
D. 法定代理人允許其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繳交學費新臺幣(下同)5 萬元,而甲卻將該5 萬元預付購買另一部新車50 萬元之定金,此一汽車買賣契約屬效力未定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C.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
解析: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是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的事前同意,屬行為能力之補充要件,並非該法律行為本身之一部,故C錯誤。A所述泥醉至無意識者,其意思表示無效;B法定代理人原則上不得為概括允許;D甲以5萬元付50萬元汽車定金,該買賣契約非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必需,應得允許,屬效力未定。
甲16 歲想到速食店打工,於2023 年1 月4 日(星期三)與速食店成立工讀臨時工契約,由於甲未成年,速食店店長請甲當天回家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於兩周內告訴其法定代理人之意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4 日(星期三)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前,包含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
B.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4 日(星期三)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7 日(星期二)前,包含2023 年1 月17 日(星期二)
C.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5 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前,包含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
D.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5 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9 日(星期四)前,包含2023 年1 月19 日(星期四)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5 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前,包含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期間計算。依民法第122條,期間以時、日、週、月或年定者,其始期不算入,但上午零時開始者,不在此限。本題甲於1月4日成立契約,店長請甲當天回家詢問法定代理人,並告知於兩周內告知意思。此為授與承認期間,應自翌日起算(1月5日起算)。兩周為14日,至1月18日截止,包含1月18日。選項C敘述正確。選項A、B起算日錯誤;選項D截止日錯誤。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參考解答
解析:甲以自己名義處分乙之鑽錶,屬無權處分,原應效力未定;丙知情,不能主張善意取得。惟乙死亡後甲為唯一繼承人,概括承受乙之權利,取得鑽錶所有權。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無權利人處分後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故選A。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有權利之瑕疵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B. 債權之出賣人,以契約訂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視為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C.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買賣標的物有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時,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仍應負擔保之責
D.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經依相當方法證明於受領時已有瑕疵存在,而不願受領時,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參考解答
- 答案:B. 債權之出賣人,以契約訂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視為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解析:民法第352條規定,債權出賣人原則上不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如以契約訂定負擔保責任,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並非「視為」。B將推定誤寫為視為,故錯誤。A、C、D分別符合民法第351條、第355條及第358條規定。
乙搭乘甲所駕駛汽車之便車,因甲車與丙所駕駛之汽車相撞,致乙受傷而受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經鑑定甲、丙對該事故之發生各有30%、70%之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允諾乙搭乘其便車,應對其過失致乙受傷之結果,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B. 乙向丙請求賠償因車禍所受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
C. 乙自甲取得損害賠償後,得再向丙請求賠償其所受全部損害
D. 乙請求賠償之損害得包含無醫生特別指示,而由乙為療傷自行購買之高級養生補品之費用60540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向丙請求賠償因車禍所受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
解析:本題考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共同加害人責任。選項A錯誤,便車關係屬無償契約(民法第491條),甲對乙負注意義務,乙受傷屬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非債務不履行。選項B正確,甲、丙為共同加害人(民法第185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向丙請求全部損害,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其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選項C錯誤,乙自甲取得賠償後,不得再向丙請求全部損害,否則為重複給付,丙僅負連帶責任範圍內之分擔額。選項D錯誤,損害賠償以醫療必要費用為限,無醫生指示自購高級補品非必要費用,不得請求。
甲、乙、丙三人約定平均分擔借款後,言明願負連帶責任,共同向甲之父丁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丙三人為連帶債務人,故丁得向乙、丙請求全部300 萬元之給付
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C.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只須就甲應分擔部分以外之2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D. 倘若丁曾向甲借貸100 萬元尚未償還,則乙、丙於丁請求時,得以甲對丁之10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參考解答
- 答案: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解析: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且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本題甲、乙、丙平均分擔300萬元,每人內部分擔額為100萬元;丁向甲表示免除甲之分擔部分後,乙、丙只須就扣除甲應分擔100萬元後之200萬元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C所述200萬元符合法條,B卻稱乙、丙仍須就全部300萬元負責,即屬錯誤。另依民法第273條,丁本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A所述無誤。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誤以為乙家之羊是自家的,餵食了一個月才發現,因此,甲得向乙主張無因管理
B. 甲誤以為自家之羊是乙家的,餵食了一個月才發現自己搞錯了,因此,得向乙主張無因管理
C.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如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進行事務之管理,若因此在管理上發生損害時,應負無過失責任
D. 管理事務本人承認後,原則上適用關於僱傭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如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進行事務之管理,若因此在管理上發生損害時,應負無過失責任
解析:無因管理以「管理他人事務」並具管理意思為要件。A是誤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B是誤自己事務為他人事務,兩者均不成立無因管理。C依民法第174條第2項,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管理,致生損害時,應負無過失(嚴格)賠償責任,故正確。D依民法第178條,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自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委任」之規定,而非僱傭,故D錯誤。
關於要約引誘及要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要約引誘為意思表示
B. 將商品置於貨架上並標示價錢,此應屬於要約
C. A 賣場在報紙買半版廣告,宣稱中秋節全店商品打八折,此廣告應為要約
D. 甲寫信詢問乙是否願意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A 車,乙回覆要求甲降價為30 萬元。乙之回覆視為承諾
參考解答
- 答案:B. 將商品置於貨架上並標示價錢,此應屬於要約
解析: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故將商品置於貨架並標示價錢即屬要約,B正確。A要約引誘僅在促使相對人向自己提出要約,通說認其非意思表示。C報紙上「全店八折」之廣告,因未特定標的與數量,屬要約引誘,須顧客要約後賣場承諾始成立契約。D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乙要求降價並非承諾。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損害雖因重大過失所致,但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B. 損害非因故意所致,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免除其賠償金額
C.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縱與有過失,法院仍得免除賠償金額
D. 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時,法院不得免除賠償金額
參考解答
- 答案:C.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縱與有過失,法院仍得免除賠償金額
解析: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故C正確。A、B均涉及民法第218條:須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且法院僅「得減輕」而非免除;A所述重大過失情形不得減輕,B所述免除亦無依據,均屬錯誤。D依同法第217條第3項,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法院仍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故D稱不得免除為誤。
下列關於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承攬人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乃係一種法定責任
B. 承攬人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乃係一種無過失責任
C. 工作物若有瑕疵,縱無法修補,定作人僅得請求減少報酬
D. 工作物若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參考解答
- 答案:C. 工作物若有瑕疵,縱無法修補,定作人僅得請求減少報酬
解析: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期限內修補、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並非「僅得」請求減少報酬,故C錯誤。A、B: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生之法定責任,且屬無過失責任,只要工作有瑕疵即須負責,不問承攬人有無過失。D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敘述正確。
甲將其所有A 房屋出租於乙,租期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後因甲舉家移民之故,遂將A 屋出售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A 屋於乙承租中,故甲出售A 屋時,應經乙之同意,始得出售
B. 乙得依租賃契約,對丙主張有權占有
C. 丙須承擔甲之租賃契約,繼續作為出租人
D. 丙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遷出A 屋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丙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遷出A 屋
解析:民法第425條第1項雖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第2項明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本件租期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故甲將A屋售予丙並辦妥移轉登記後,租賃契約不隨同移轉,丙不受拘束,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遷出,D正確。A所有權人本得自由處分其物,無須承租人同意;B、C因租約不繼續存在,乙不得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丙亦不繼受出租人地位。
甲有A 地及A 地上之B 屋,因財務困難而以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向乙擔保借款。某日,B 屋因地震遭部分破壞,經重新改建繼續使用。嗣後,甲因無法清償借款而遭乙查封拍賣B 屋,由丙拍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單獨就B 屋設定抵押權,應連同B 屋所在A 地一起設定抵押權
B. 乙拍賣B 屋時,得就B 屋所在之A 地併付拍賣
C. 乙拍賣B 屋時,B 屋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甲、丙協議定之
D. B 屋經修復改建後,乙之抵押權已消滅60540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拍賣B 屋時,B 屋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甲、丙協議定之
解析:民法第876條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本件甲僅以B屋設定抵押,拍定人丙與甲間即視為有地上權設定,故C正確。A建築物得單獨設定抵押權,無須與基地共同設定;B民法第877條係規範先抵押土地、後營造建築物之情形,與本件有別;D抵押權不因修繕改建而消滅。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物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權利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
D.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參考解答
- 答案: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
解析:本題問「錯誤」者。依民法第862條第1項,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故A、B正確;同條第3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故D正確。反之,附加於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並非抵押權效力所及,僅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得準用第877條聲請併付拍賣,故C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抵押權之客體?
A. 典權
B. 區分地上權
C. 權利質權
D. 農育權
參考解答
解析:抵押權是不動產擔保物權,客體原則上為不動產,例外及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權利,此觀民法第882條即明。區分地上權性質上仍屬地上權,典權、農育權亦均為法定得設定抵押權之權利。權利質權本身是擔保物權,並非抵押權之客體;以權利供擔保者,應依權利質權之規定辦理。故選C。
甲向乙銀行貸款購買A 地,並在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還清貸款,乙之抵押權隨之消滅。此係基於所有權之何種性質?
A. 整體性
B. 彈力性
C. 永久性
D. 社會性
參考解答
解析: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或稱彈性),指所有權雖因設定定限物權而受限制,但限制消滅後,所有權當然回復其圓滿支配狀態。甲以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僅使所有權受擔保物權拘束;貸款清償後抵押權消滅,所有權即回復無負擔狀態。整體性強調對物整體支配,永久性指無存續期間,社會性指所有權負社會義務,均非本題重點。故選B。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之A 地出賣於乙,雙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遲未交付A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依登記已經取得A 地之所有權
B. 乙得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甲應對乙構成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D. 甲對A 地不成立無權占有之問題
參考解答
甲喪妻有一成年子丙。乙喪夫有一成年之女丁。甲乙結婚後,丙男與丁女之間關係為何?
A. 無親屬關係
B. 二親等旁系姻親
C. 三親等旁系姻親
D. 二親等旁系血親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970條所稱姻親,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丙與丁分別是甲、乙前婚姻所生之子女,兩人間並無血緣關係;丁是丙繼母乙之女,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上述姻親範圍,故不成立繼兄弟姊妹之姻親關係。選A。
下列關於終止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養子女死亡後,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B. 養父母與未成年之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除書面外,應經法院認可
C.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經作成書面,收養契約即終止
D. 養子女遺棄年邁之養父母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參考解答
- 答案:A. 養子女死亡後,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解析:民法第1080條之1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並未賦予養父母於養子女死亡後為此聲請之權;養子女死亡後,收養關係已無從終止,故A錯誤。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合意終止除書面外應經法院認可;成年人合意終止則以書面為已足。養子女遺棄養父母時,依第1081條,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甲很喜歡一部叫做「遺囑遊戲」的小說,於是未告知自己的兒子乙丙丁,即立下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指定15 歲少女戊為繼承人
B. 甲若假裝死亡,該遺囑即發生效力
C. 甲得禁止乙丙丁分割遺產,禁止之效力,以十五年為限
D. 對於全部遺產交給戊的遺囑,乙丙丁得各自主張特留分之保護
參考解答
- 答案:D. 對於全部遺產交給戊的遺囑,乙丙丁得各自主張特留分之保護
解析:民法第1143條指定繼承人,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為限;甲既有乙丙丁,不得指定戊為繼承人。遺囑須於甲死亡時始生效力,假裝死亡不生效。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之效力,依第1165條以十年為限,非十五年。甲以遺囑將全部遺產給戊,侵害乙丙丁之特留分,其等得依第1223條、第1225條主張扣減。故選D。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有行為能力者,始有繼承能力
B. 法人屬於法律上之人,具備權利能力,亦具有繼承能力
C. 繼承法上之同時存在原則,係指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須為生存
D. 無人承認之賸餘財產歸屬於國庫
參考解答
解析:繼承能力以權利能力為基礎,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亦有繼承能力,故A、B均誤;法人雖有權利能力,但不得為繼承人,僅得受遺贈。同時存在原則是指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須尚生存,C將其主體顛倒。無人承認之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依民法第1185條歸屬國庫,故選D。
甲死亡時,留有存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甲積欠乙800 萬元未清償,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法定程序選定遺產管理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向乙請求報酬
B. 就遺產債務,於必要時,乙得聲請法院命丙先為墊付
C. 丙因乙之請求,應說明遺產之狀況
D. 法院公告繼承人命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丙非於該期間屆滿後不得對乙償還債務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繼承編關於遺產管理人之權限與義務。依民法第1177條第2項,遺產管理人因債權人之請求,應說明遺產之狀況,此為遺產管理人之法定義務,故選項C正確。選項A錯誤,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酌定,從遺產中支付(民法第1179條),不得向債權人乙請求。選項B錯誤,遺產債務由遺產清償,債權人不得聲請法院命遺產管理人墊付。選項D錯誤,依民法第1178條,法院公告繼承人命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於該期間屆滿後,始得對已知之債權人清償,但非不得清償,且應先清償已知債權人,故敘述有誤。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父為丙、甲母為丁。於民國110 年1 月間甲死亡時,甲留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無債務。甲生前依法立有遺囑,願將所有遺產遺贈與好友戊。丙之特留分為多少?
A. 100 萬元
B. 150 萬元
C. 200 萬元
D. 30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甲無子女,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父母丙、丁。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父母各四分之一;第1223條規定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丙之特留分=1,200萬元×1/4×1/2=150萬元。分別財產制不影響繼承,故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