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3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B. 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 C. 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 D. 暴利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D. 暴利行為
解析
本題考核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效力之分類。選項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為無效。選項B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依同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亦為無效。選項C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依民法第91條(現行條文)或學說上視為無效(不生效力)。選項D暴利行為,依民法第92條規定為可撤銷,非屬無效,故為正確答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