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3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B. 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 C. 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 D. 暴利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D. 暴利行為

解析

本題考核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效力之分類。選項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為無效。選項B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依同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亦為無效。選項C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依民法第91條(現行條文)或學說上視為無效(不生效力)。選項D暴利行為,依民法第92條規定為可撤銷,非屬無效,故為正確答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