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6題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題目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有效

解析

甲以自己名義處分乙之鑽錶,屬無權處分,原應效力未定;丙知情,不能主張善意取得。惟乙死亡後甲為唯一繼承人,概括承受乙之權利,取得鑽錶所有權。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無權利人處分後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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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