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7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有權利之瑕疵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B. 債權之出賣人,以契約訂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視為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C.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買賣標的物有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時,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仍應負擔保之責 D.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經依相當方法證明於受領時已有瑕疵存在,而不願受領時,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官方答案
- 答案:B. 債權之出賣人,以契約訂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視為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解析
民法第352條規定,債權出賣人原則上不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如以契約訂定負擔保責任,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並非「視為」。B將推定誤寫為視為,故錯誤。A、C、D分別符合民法第351條、第355條及第35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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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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