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9題
甲、乙、丙三人約定平均分擔借款後,言明願負連帶責任,共同向甲之父丁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乙、丙三人約定平均分擔借款後,言明願負連帶責任,共同向甲之父丁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丙三人為連帶債務人,故丁得向乙、丙請求全部300 萬元之給付 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C.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只須就甲應分擔部分以外之2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D. 倘若丁曾向甲借貸100 萬元尚未償還,則乙、丙於丁請求時,得以甲對丁之10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官方答案
- 答案: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解析
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且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本題甲、乙、丙平均分擔300萬元,每人內部分擔額為100萬元;丁向甲表示免除甲之分擔部分後,乙、丙只須就扣除甲應分擔100萬元後之200萬元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C所述200萬元符合法條,B卻稱乙、丙仍須就全部300萬元負責,即屬錯誤。另依民法第273條,丁本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A所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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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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