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8題
乙搭乘甲所駕駛汽車之便車,因甲車與丙所駕駛之汽車相撞,致乙受傷而受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經鑑定甲、丙對該事故之發生各有30%、70%之過失。下列敘述,…
題目
乙搭乘甲所駕駛汽車之便車,因甲車與丙所駕駛之汽車相撞,致乙受傷而受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經鑑定甲、丙對該事故之發生各有30%、70%之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允諾乙搭乘其便車,應對其過失致乙受傷之結果,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B. 乙向丙請求賠償因車禍所受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 C. 乙自甲取得損害賠償後,得再向丙請求賠償其所受全部損害 D. 乙請求賠償之損害得包含無醫生特別指示,而由乙為療傷自行購買之高級養生補品之費用60540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向丙請求賠償因車禍所受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
解析
本題考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共同加害人責任。選項A錯誤,便車關係屬無償契約(民法第491條),甲對乙負注意義務,乙受傷屬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非債務不履行。選項B正確,甲、丙為共同加害人(民法第185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向丙請求全部損害,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其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選項C錯誤,乙自甲取得賠償後,不得再向丙請求全部損害,否則為重複給付,丙僅負連帶責任範圍內之分擔額。選項D錯誤,損害賠償以醫療必要費用為限,無醫生指示自購高級補品非必要費用,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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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