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0題
陳先生於111 年8 月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50 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30 萬元,嗣於113 年2 月購買自住房地,3 月1 日完成移轉登記,…
題目
陳先生於111 年8 月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50 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30 萬元,嗣於113 年2 月購買自住房地,3 月1 日完成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40 萬元,請問陳先生可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金額為何? A. 0 元 B. 10 萬元 C. 20 萬元 D. 3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20 萬元
解析
依土地稅法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規定,新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始就差額在已納稅額範圍內退還。原出售申報現值150萬元,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30萬元後餘120萬元;新購申報現值140萬元,超出120萬元部分為20萬元,故可申請退還20萬元,未超過已納之30萬元。又出售後2年內重購並完成移轉登記,符合重購要件,故A、B、D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