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3題
甲君申報113 年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題目
甲君申報113 年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 甲君之未成年女兒在美國就學,於美國租屋之支出可申報扣除 B. 甲君將叔叔申報為其受扶養親屬,則叔叔於境內租屋之租金支出可申報扣除 C. 甲君應比較其房貸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取高者申報較為有利 D.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官方答案
- 答案:D.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18萬元,須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於境內無自有房屋。A在美國租屋,不符「境內」要件;B叔叔非直系親屬,不符受扶養直系親屬要件;C租金特別扣除額與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分屬不同制度,且名下有自有房屋即不得列報租金扣除,並非取高者。D正確,本項有排富條款,經減除長期照顧及租金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20%以上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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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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