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2題

112 年甲君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50 萬元(不含股利所得)、股利所得為50 萬元。若其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則其應補繳或應退稅額為多少元(假設其適用之稅率級距…

題目

112 年甲君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50 萬元(不含股利所得)、股利所得為50 萬元。若其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則其應補繳或應退稅額為多少元(假設其適用之稅率級距為20%、累進差額為14 萬元)? A. 18 萬元 B. 21.75 萬元 C. 26 萬元 D. 3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21.75 萬元

解析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時,須先併入綜合所得淨額:150萬+50萬=200萬元,適用20%稅率,應納稅額=200萬×20%-14萬=26萬元。股利所得的可抵減稅額為50萬×8.5%=4.25萬元,未超過每戶8萬元上限,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故實際應納稅額=26萬-4.25萬=21.75萬元。C的26萬元是尚未減除可抵減稅額前的金額;若採分開計稅,股利部分按28%計算,沒有可抵減稅額,通常較不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