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5題
納稅人在計算應繳或應退稅額時,下列何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題目
納稅人在計算應繳或應退稅額時,下列何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A. 公債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 B. 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 C.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D.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所得之扣繳稅額60530
官方答案
- 答案:B. 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
解析
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者,可按股利所得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並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故B正確。A公債利息、C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D政府舉辦獎券中獎所得,均採分離課稅,扣繳稅額即為最終稅負,不得再自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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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