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4題

總機構在境內之甲公司112 年1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購入之房地產(甲公司非起造人),有關該房地產之交易損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題目

總機構在境內之甲公司112 年1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購入之房地產(甲公司非起造人),有關該房地產之交易損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若有交易損失,則應以該交易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其課稅所得額 B. 若有交易損失,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 條之規定,於十年內扣除該交易損失 C. 甲公司出售房地產之所得,應適用20%之稅率 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官方答案

  • 答案: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解析

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以交易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合併報繳,故 D 正確。本件110年1月購入、112年1月出售,持有期間為2年,屬「2年以內」,稅率45%,C 稱20%錯誤。交易所得為負數時,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以0計算,A 錯誤;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一年度其他房地交易所得,不適用第39條十年盈虧互抵,B 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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