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5題
甲小姐112 年2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取得之房地產,則計算其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小姐112 年2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取得之房地產,則計算其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取得方式為購買,則應以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為取得成本 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C. 應將該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在113 年5 月結算申報 D. 若無特殊情況,其適用稅率為45%
官方答案
- 答案: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C 錯誤。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者,包括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B 正確。取得成本按實際成交價額認定,物價指數調整係用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A 錯誤。本件110年1月取得、112年2月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D 稱45%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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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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