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題
甲、乙及丙等共15 戶,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頂樓為公共空間,設有曬衣架供住戶使用。自民國110 年開始,因丙為15 樓之所有人,丙遂單獨使…
題目
甲、乙及丙等共15 戶,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頂樓為公共空間,設有曬衣架供住戶使用。自民國110 年開始,因丙為15 樓之所有人,丙遂單獨使用該頂樓空間,嗣丙之房屋因欠債遭法院強制執行,經由丁拍定後,甲、乙與其他區分所有人,乃拒絕拍定人丁使用該頂樓空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所有權範圍及於頂樓之空間 B.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書面同意,始發生效力 C. 丙為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明示分管協議,始得為之 D. 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住戶間互相容忍,未予干涉,且行之有年,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住戶間互相容忍,未予干涉,且行之有年,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
解析
建築物區分所有中,頂樓之空間如未劃歸專有部分,性質上即屬共有部分,全體區分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原則上不得逕行獨占使用,須有全體區分所有人同意或有效之分管約定始可。惟實務及通說認為,若區分所有人間就共有部分長期互相容忍、未予干涉而實際上僅由特定人使用,且有持續行之有年的事實,足以推認全體區分所有人間有默示成立分管協議者,得認定有分管關係,故D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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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