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題
甲離婚多年,罹失智症,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嫁他地之女丙。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
題目
甲離婚多年,罹失智症,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嫁他地之女丙。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無法負責與負擔之契約,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下列何者無法幫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A. 已嫁他地之女兒丙 B. 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 C. 甲之兒子乙 D. 甲住所地之主管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B. 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
解析
本題考查監護宣告聲請資格。依民法第1098條第1項,聲請監護宣告之人依序為:一、配偶;二、四親等內之親屬;三、主管機關。甲之子乙(選項C)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四親等內親屬,有聲請權。甲之女丙(選項A)雖嫁他地,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四親等內親屬,有聲請權。甲住所地主管機關(選項D)依法有聲請權。同居女友丁(選項B)與甲無婚姻關係(已離婚多年,女友非配偶),亦非四親等內親屬,非法律規定之聲請權人,故無法聲請監護宣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