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2題
下列關於委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委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時,為委任人買入不動產,不須有特別之授權 B. 受任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時,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C.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除當事人間有相反之特約存在外,受任人不得請求任何報酬 D. 委任人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任意讓與第三人
官方答案
- 答案:A.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時,為委任人買入不動產,不須有特別之授權
解析
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得為一切行為,僅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期限逾二年之不動產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等須有特別授權,買入不動產不在列舉之內,故A正確。B錯誤:第538條所定「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係受任人違反第537條而複委任之效果;若因不得已之事由而複委任,依第539條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指示負責。C錯誤:依第548條第2項,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D錯誤:第543條明定須經受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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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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