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8題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動產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D. 應有部分之處分,各共有人得自由為之19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非屬有權占有? A. 動產質權關係 B. 抵押權關係 寄託關係 租賃關係20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乙有一子丙,丙未婚。乙妹為丁,丁夫為戊,丁戊收養一女為庚,庚未婚。戊之弟為辛,辛未婚。甲於民國112 年3 月間死亡。關於禁婚親及禁止近親收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乙與辛非屬禁婚親丙與庚非屬禁婚親 戊與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戊與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21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約定 子女姓氏之約定 婚姻住所之約定子女親權人之約定22甲與乙結婚後,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此外,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以及丙之女(亦即乙之妹)戊。假設甲、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丙雖有扶養能力,但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何者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 甲、乙 乙、戊、丁 乙、戊 丁23甲乙結婚後,生下一女丙,不幸早夭。甲死亡時,除與配偶乙共同生活,尚同時照顧甲之祖母丁與甲之外祖父戊。關於甲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可得三分之二 丙可得四分之一 丁可得三分之一 戊可得二分之一24設甲於民國110 年10 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乙、丙。乙為有行為能力人,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生前立遺囑,將珍藏之骨董遺贈於好友丁。甲生前向債權人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仍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存款100 萬元。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與丙如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乙與丙對甲生前向戊借300 萬元仍未清償之債務,不負任何清償責任 乙若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乙則喪失其繼承權 乙如已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則視為已陳報 如甲之遺囑有效,乙丙應先將骨董交付丁後,始得對戊為清償25甲有乙丙兩子,甲死亡後,由乙丙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其後並為遺產之分割。甲之遺產分割費用,應從何處支付? 甲之遺產中乙之固有財產中 丙之固有財產中乙之固有財產與丙之固有財產中

官方答案

  • 答案:B. 應有部分之處分,各共有人得自由為之19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非屬有權占有?

解析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就動產所為敘述符合規定;同條第1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D亦正確。惟不動產共有物之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設有特別規定,得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無須全體同意,此即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適用結果。故B稱不動產共有物之處分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與特別法規定不合,為錯誤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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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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