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7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擔保借款,甲委請丙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並由丁提供價值1000 萬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於乙。嗣後甲無資力…

題目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擔保借款,甲委請丙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並由丁提供價值1000 萬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於乙。嗣後甲無資力清償,且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關於乙之500 萬確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 B. 乙得先向保證人丙請求償還,丙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抗辯 C. 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500 萬 D. 若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未為內部求償,得向主債務人甲主張償還500 萬

官方答案

  • 答案:C. 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500 萬

解析

本題考查債之擔保中抵押權與保證關係。選項A正確:乙為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77條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可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拍賣抵押物受償)。選項B正確: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27條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乙得先向丙請求償還。選項C錯誤:丁(抵押人/物上保證人)向乙清償後,依民法第361條物上代位及第731條規定,丁對甲有求償權;但丁與丙(連帶保證人)之間無直接債務關係,丁無法直接對丙請求償還,兩者對甲負連帶債務關係,丁清償後僅得向主債務人甲求償,或依連帶債務分擔規定向丙求償分擔部分,非全額500萬。選項D正確:丁清償後依民法第361條、第731條得向主債務人甲求償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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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