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1題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 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 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題目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 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 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0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A. 600 萬元 B. 700 萬元 C. 800 萬元 D. 9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800 萬元

解析

丙公司總所得額為4,000+2,500+1,500=8,000萬元,按20%稅率應納稅額1,600萬元。國外稅額扣抵以各國所得對應之我國稅額為限:美國為2,500×20%=500萬元(已納700,扣抵500),德國為1,500×20%=300萬元(已納400,扣抵300),合計扣抵800萬元,應納稅額為1,600-800=80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